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产业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年)》(武办发〔〕号),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建设遵循“产业优先、部门认定、重点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第四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是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万元。 、企业近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项以上。其中:知识产权成果包括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商标。 、研发中心已运行年以上,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平方米。 、研发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1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c6c28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