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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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

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5.09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6119 实施日期:200611日)废止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法函[2004]2)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98bde5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