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一、财务结算是指在学校经济活动中使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汇兑、现金等结算方式进行的资金给付行为。 二、财务结算遵循恪守信用、及时正确履约付款,维护结算双方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原则。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项费用财务结算,财务室负责具体操作。 四、费用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必须经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费用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校长审批,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五、学校采购公物必须按照**市公物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合同、物品清单、验收报告单各项手续完整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六、学校零星维修项目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承揽合同,所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结算时须提供承揽合同、用料清单和用工清单,方可办理结算。 七、学校重大项目工程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施工期少于两个月的,不预付工程款,施工期超过两个月的按照招投标文件支付预付款。须支付进度款的,必须分阶段进行支付,但进度款最高不能超过工程预算总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工程进度工作量报告,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方可进行付款。 - 1 - / 2 - 1 - 八、学校采购公物、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总价超过5万元的,应预留不低于总价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质期一般不低于一年。 - 2 - - 2 -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0d1e8b32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