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维护医院医疗工作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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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维护医院医疗工作秩序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1.05.08 【字 号】

【施行日期】198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维护医院医疗工作秩序的通告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维护各医院的医疗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病员的治疗和休养,特通告如下:

一、凡到医院诊治的病人及陪随人员,要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医院秩序。

二、病人及陪随人员对医院的医疗工作有意见时,可向院方或该院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经处理后,病人及其家属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按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述或起诉。

三、任何人不得冲击医院;不得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损坏医院财物;不得妨碍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病员的治疗与休息。如有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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