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局安徽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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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

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有关机关必须依法认真受理处理。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二)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来访接待场所提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不再受理。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设置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四)侮辱、围攻、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阻碍公务活动的;

(五)妨碍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区域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以服毒、跳楼、自焚、爆炸等自杀行为相威胁或采取其他行为,制造影响和混乱,扰乱信访秩序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在上访群众中造谣惑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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