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119 【发文字号】沪府规[2018]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3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增强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监管机关”),为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对依法纳入监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监管对象”),以其分类监管信息为依据,评价和确定监管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机关从事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分类监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类监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市级监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行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本系统(行业)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本机关的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2 / 3 区级、乡镇监管机关可以对市级监管机关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不涉及的监管对象,依据本办法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本机关的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监管要求) 监管机关应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依据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监管机关应建立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社会协同监管为依托的监管体系。 监管机关的分类监管应与日常的监督管理相结合,实施长效监管、主动监管、重点监管、过程监管。 第六条 (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监管内容) 监管机关实施分类监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 第八条 (分类监管事项和实施细则) 监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职责分工,确定分类监管事项,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ebc9fbe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