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的会计分录? 2010-5-23 22:23 提问者: leshanshawan | 浏览次数:989次 例:公司固定资产(一辆货车)原价100000元,已提折旧43205.39元,在高速路上意外事故报废,支付了高速公路损坏补偿费22000元,后收到保险公司赔款42900元,残料变卖收入37600元,怎样作会计分录啊?谢谢帮忙解答! 1. 将报废货车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56794.61 累计折旧 43205.39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 支付高速公路损坏补偿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 3. 借:银行存款 42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2900 4. 残料变卖收入 借:银行存款 3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7600 5. 结转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5.39 贷:营业外收入——非常收益 1705.39 固定资产报废”的规定 2008-04-23 21:42:59| 分类: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0.8 报废 10.8.1 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当办理正常报废。 a) 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修理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b)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c) 修理费用高,在使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d)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 e) 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延长使用而必须强制报废和其他应当淘汰的。 10.8.2 如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仍可有效使用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填报资产处置审批单,申请延长使用,经企业发展管理部核实后办理延长使用的备案。 10.8.3 资产未到使用年限,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非正常报废。 a) 主要结构和总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或一次性修理费用预计超过新购价值一半以上的。 b) 技术陈旧、性能下降产生大量不合格品,无转让价值的。 c) 长期闲置,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也一直无法以物抵债,且无转让价值的。 d) 污染环境,危害健康与安全,进行技术改造又不经济的。 e) 修理费用过高,在使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而需要报废的。 10.8.4 报废的审批和处理 10.8.4.1 各单位资产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报告,对应10.8.1和10.8.3款提出是否报废的鉴定意见,由资产部门分类汇总后,填写资产处置审批单,连同鉴定报告报企业发展管理部。企业发展管理部对照鉴定报告查验实物状况,核对帐面净值,审核同意后,将审批单流转至财会中心会签审核。 10.8.4.2 资产正常报废及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报废报公司领导审定、批准;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的非正常报废还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还需报控股股东审批。 10.8.4.3 经过审批报废的资产,企业发展管理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凭审批单办理资产设备减少。 10.8.4.4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同意后,由车辆单位资产部门先到法定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留存好旧车回收证明。企业发展管理部依据交车后的“机动车辆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中相关存联及旧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办理资产减少销账。 10.8.4.5 凡属机械事故造成机械设备报废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处理,申请报废的同时附事故处理专题报告,报企业发展管理部确认,作为非正常报废处理,进行报废销账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机械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0.8.4.6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申请报废,申请在未被批准前应妥善保管拟报废资产。报废工作于每年的五、十月的中旬至下旬各集中办理一次。 10.8.5 报废资产的处理 10.8.5.1 除报废车辆必须按照政府机构有关规定强制回收外,其它报废资产的处理由企业发展管理部统一管理,可由资产使用单位执行。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应采取招标比价方式,处置收入应如实按“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入帐。资产使用单位应在处置后及时将“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回复单”(记录16.7)报送企业发展管理部。 10.8.5.2 各单位处理报废资产的收入,由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入账。 10.8.5.3 企业发展管理部不定期对报废资产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会计与财务管理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65315&page=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0e39166c175f0e7cd137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