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推动全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社〔2011〕293号)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有关制度。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就业政策规定执行,在上级未作出政策调整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改变支付标准。 (2)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享受对象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区就业办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限期补充完整,对超过限期不能补齐材料或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3)就业办对其受理审核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单位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资金使用项目,及时分别建立就业资金申报实名制台帐,准确反映每一笔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相关情况。 (4)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种资料进行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审查。 2、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制度 (1)对上级转移支付和区本级配套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经区财政部门申请书拨付后,实行专户存储,用于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专项支出。 (2)对各项就业政策的资金支出,按照有关资金拨付规定的程序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在银行开设帐户。 3、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制度 (1)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规定的就业政策补助支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 (2)当年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全额结转下年度用于规定的落实就业政策支出,不得将就业专项资金结余转作解决就业政策外的其他支出。 (3)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4)每年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就业政策的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履责和依法办事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如有必要也可外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4、专项资金管理公示制度 对所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应及时在区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原则上不低于7天。 5、专项资金管理问责制度 (1)对就业专项资金不按政策规定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5b3c88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