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方式管理农村事务 【关键词】法制方式 农村事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党对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要求使党的政策与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得到很好的结合与协调发展,即不仅要使村民自治制度得到充分保障和体现,也要使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落实不被变通和规避。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把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方式来管理农村事务,对农村事务管理由原来的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的、经济的和乡规民约的手段进行管理,这是农村事务管理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扩大民主、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随着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日臻完善,使这种管理方式不段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迹。 一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自觉地把一切工作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依法按程序管理农村事务。过去做农村工作,主要是上级灌输,下级贯彻,强调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解决农村矛盾,在乡镇往往是行政领导审案子,党委书记断官司。现在,村委会干部更倾向于维护本村群众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意识越来越淡漠,同时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用行政命令指挥工作,管理农村事务的做法,也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了。所以,我们强调将农村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是把我们的工作纳入法律柜架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征地拆迁等重要工作,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村委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最终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是建章立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农村矛盾。着眼于建立农村矛盾解决机制,乡镇应出台关于农村工作的有关制度法规,即《关于农村集体财物分配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农村干部管理办法》等,使农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矛盾和纠纷,明确基层干部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应该遵循的工作规范。并将这些法规条理汇集成册,印发给村民。这样,基层干部和农民就能在法律的柜架内互相约束,既约束农民行为,也约束政府行为。政府不是无限权力,而是有限权力。另外,坚持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基层例会和“一会两课”制度、农村财务管理双签制、农村干部廉政谈话制、农村干部年度考核制,这样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是通过乡规民约的手段,调解农村矛盾。农村出现纠纷后,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上访;二是打官司。我们首先提倡群众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问题;第二是在工作中变上访为下访,信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及时了解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倡用乡规民约来化解大量的农村民间纠纷。我们强调以法律渠道为主来解决农村问题,但大小事情都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一是社会成本太高,二是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容易积累一些社会矛盾。我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除了法律调解以外,还应当鼓励农民在一些民间纠纷上息诉罢访,通过乡规民约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 约束的办法。通过村委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最终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5d71ec286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