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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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账务管理

1、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2、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3、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5、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签名或盖章。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6、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7、支付材料付款或材料员备用金冲账时,材料清单上必须有项目经理及预算的审核签字。

8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

1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00 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2、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支备用金,需填写借款单,交由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支。

3、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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