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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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学

劳动社会学研究劳动领域及过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广义研究社会对劳动领域影响的一般规律,狭义研究劳动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研究内容:劳动的本质,劳动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劳动分工同阶级阶层、同职业和城乡结构的关系;劳动制度、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劳动和闲暇时间的结构;劳动需要和劳动心理等。20世纪40年代在法国兴起。

劳动社会化:分散的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转变为许多劳动者由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的过程。

就业:亦称“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人,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在我国,其特征是:(1)符合国家求职的有关规定,如一般应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2)所从事的劳动是有偿的,公益性的义务劳动不能称为就业。

失业:原有职业的劳动者失去职业的状态。各国一般采取登记办法,将一定时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确定为失业者。对于失业者,各国一般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一定的收入以维持生计。

业缘关系:社会成员之间以职业为纽带结成的社会关系。如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由社会分工发展而产生的职业活动成为人际关系的主要媒介,而使业缘关系取代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占据了人际关系的主导地位。

劳动关系:广义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中相互产生的社会联系。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人类历史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因而也就形成了五种类型的劳动关系。狭义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前者指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后者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制度:国家主管部门为合理组织劳动力而制定的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劳动行为的管理方式,反映一定的劳动行为规范和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就业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等。旨在提供劳动行为规范,维护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促进劳动组织的有效运行。

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种或职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和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奖惩办法,解除和变更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自1980年开始试点。1986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同年101日起施行。实行劳动合同


制是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人尽其才,消除旧劳动用工制度“统包统配”“能进不能出”的弊病,增强职工的竞争意识和自身素质,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2007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保护: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规定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对特殊工种(如高温、高空、井下、有毒等)的职工、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以及各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等。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英国于1802年颁布的、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最早的劳动保护法规。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可分为两类:(1)适用于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既有权利的争议。(2)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因要求新的权利或对既存权利的变更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调解:亦称“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的主持下,通过宣传劳动法律规范,采取说服教育和劝导的方法,使得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使劳动纠纷得以解决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劳动仲裁:亦称“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把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上作出裁决,使劳动争议得到解决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仲裁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主动提出。

劳动社会控制:为维护社会秩序,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并纳入一定规范之中,以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可分为自主控制和外力控制。前者指劳动者将一个劳动组织的行为规范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后者指劳动组织或个人运用制裁或奖励去影响劳动者的行为。又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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