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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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


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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