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0c999295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