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该当性(一) 【内容摘要】: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为要求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为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而推行的工作机制创新,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基于对检察制度本质的认识,本文试图将这一创新机制放置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来剖析,探寻“检察工作一体化”最高的宪法效力和根本的政治渊源,从而论证这一创新机制天然的“皇家血脉”和无可辩驳的该当性地位,以期为这一机制的推行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检察工作一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该当性 一、对“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涵解读 时下,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坚定不移的迈进,中国各项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改革创新,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中至关重要的检察制度也从有到无,走过30年的恢复重建并不断完善的风雨历程,在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修订了多个配套性制度,形成了以《指导意见》为主、以配套制度为辅的“检察工作一体化”规范体系。 (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是“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上下统一”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部门化的倾向;“横向协作”就是要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内部整合”就是要摒弃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相互封锁、相互制肘的办案旧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优势,在工作中加强配合与联系,形成合力;“总体统筹”就是要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协调性,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运转高效、协调有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在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符合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的背景和前提下,检察机关首先要在工作机制层面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而不是建立与是否实行“检察独立”、“垂直领导”领导体制问题相关联的“检察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调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将所有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作为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整体的一体化分割为各个业务系统的上下一体化或部门的一体化。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符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要求,对于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在现行法制框架下的逻辑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从以上的法律表述中我们不难得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以检察权为逻辑起点,其逻辑结构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价值在于对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权的行使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予以实现,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有赖于基于对检察工作规律性认识而不断深化完善的机制创新,“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上下、横向、内部三维整合,形成合力、协调统一从而确保充分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就是说,“检察工作一体化”和检察权的行使是手段与目的、服务与被服务的辩证关系,从而科学合理地阐释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宪法依据,赋予“检察工作一体化”这一理念的权威性。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检察工作一体化”强调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协调性,这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改革举措和机制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下,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离不开坚强而有力的法律监督。法制要统一,首先必须做到法律监督机关的检令畅通,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要以有效的监督作保证。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创新,就是要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改革措施,使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运转高效,关系协调,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我国国体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性质也即国体,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任何国家的实质都是阶级专政、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国家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检察权无论是在英美法系中隶属于行政权还是大陆法系隶属于司法权,它都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一个国家的国体起着反作用。在我国,实行议行和一的权力模式下,检察权直接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让渡,为此,我国的检察权肩负着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仅要立法,而且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为此,除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监督权外,还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法律的统一遵循,检察机关的任务正是维护法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服务四化。为不断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履行使命,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创新发展,那么“检察工作一体化”正是顺应这一趋势遵循这一规律加强统一,协调高效维护法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da3274b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