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房[1997]第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7.01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 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7]第150号 1997年7月1日) 市房地局: 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登记费 1 / 2 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计收: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 新建房屋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 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e67852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