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第一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一条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 •办理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供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供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税费(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供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该事项以报代备,以上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a9ab6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