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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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佳政发[2006]22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六日



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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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实现富民兴佳新跨越”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引导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灾、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职责明确,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保障规范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乡基本生活救助体系。一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贯彻落 2 / 3










实《佳木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振兴老工业基

地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等政策要求,将新增且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城镇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逐步提高补差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配套的专项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综合救助的范围和质量。二是建立完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力度。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集中供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3年内使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率达到45%以上。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农改办〔200435号)要求,将“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维修、购置设施等经费,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敬老院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合理布局,提高集中供养比例。

(二)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在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和减收诊查费的优惠条件,对其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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