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精神,促进渔区经济发展,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1 / 2 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 》(粤发〔2004〕3号)关于“重新审核所有涉渔收费项目,从低核定向捕捞渔民收取的各项费用”的精神,现就我省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3335f5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