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6.07.12 • 【字 号】财税法〔2016〕1036号 • 【施行日期】2016.07.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现就我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问题明确如下: 经调研测算,确定我省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2.15,金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萤石资源税换算比为1.10,硫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50。 今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矿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市场行情等变化对换算比、折算率适时进行调整。 如遇到其他资源品目需使用换算比、折算率,各地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6a23e07c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