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1998.06.24 • 【字 号】皖国税发[1998]100号 • 【施行日期】1998.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食 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00号 1998年6月2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1996年我局皖国税流[1996]383号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企 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实行划分比例征免增值税办法。从执行结果看,这一办法难以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通知规定,调整如下: 一、下列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 (三)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 (四)国有粮食企业调拨、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符合上述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beb3ed32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