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6.07.01 • 【字 号】财税法〔2016〕1037号 • 【施行日期】2016.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各地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a2cd53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