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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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

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7.01

【字 号】财税法〔20161037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

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7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各地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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