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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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劳社就[2006]26号、锡财社[2006]19 【发布部门】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6.14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劳社就[2006]26号、锡财社[2006]19号)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11号)精神,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将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财社[2006]16号),现就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有关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申报审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办法 1 / 3










1、根据属地纳税的原则,有关用人单位申请“两项补贴”的,到其纳税所在区进行申

报。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非正规劳动组织等到所在辖区进行申报。

2、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汇总后,报各区审核。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补贴申报办法进行申报;从事个体经营且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进行申报。

4、“两项补贴”由各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审核人员由各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6、各区应于每季后次月的15日至30日受理“两项补贴”审核,具体安排由各区自定。当季补贴当季审结,跨季不补。

7、各区审核结束后,须将补贴信息输入数据库系统,形成汇总材料,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8、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贴基数,按季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负责拨付至各单位。 二、申报补贴需携带材料 1、单位申报补贴需携带材料

1)《无锡市单位申请政府就业补贴诚信承诺书》(附件1)一份。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非正规劳动组织提供《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社会团体提 2 / 3










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另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

认定证明。以上证照或证明须同时提供一份复印件。

3)市社保中心统一打印并盖章的《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附件3)(一式二份)。 6)《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7)《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5)(一式二份)。 8)用人单位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9)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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