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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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为了促进全院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全院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第二条 每年年终根据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对疫情报告工作先进科室和科主任给予适当的年终奖励。

第三条 每年年终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年终奖励。

第四条 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责任人,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一)凡传染病漏报、迟报情节较轻,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按照谁漏报、迟报谁负责原则,对漏报、迟报科室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通报全院,加重考核。

(三)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与责任科室年终评奖和责任人职称晋升挂钩。

第五条 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或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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