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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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20219月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时限: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公共卫生管理科。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公共卫生科。 三、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各项目要准确,病人住址、联系电话等要具体详细,字迹工整易辩认,填写人签名、诊断日期与报告日期必须同一天。

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则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职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为了杜绝传染病的漏报及迟报现象,同时保障传


染病报告卡的质量,特制定奖惩措施:

1对直接责任人在24 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填写规范、准确、整洁、每例奖人民币 10元。 2对传染病漏报、迟报的直接责任人上报绩效办根据员工奖惩条例第 32页第7条规定(处以50元罚款) 3、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有漏项、缺项、涂改,诊断日期与报告日期不一致的直接责任人每例处于10元罚款。

5公共卫生科每天对各科室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检查、核实,按首诊病例报告卡统计为准。 6、本制度自20219月执行。



**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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