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刘晋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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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刘晋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二、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制度。 三、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四、本社由刘广益(理事长)刘向前(副理事长)成员:李小娟、赵丁喜、李金喜、刘润喜,等人发起。

五、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六、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七、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其他资金

八、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为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九、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十、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十一、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十二、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章。 十三、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十四、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致使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

十五、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十六、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2、近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十七、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十八、执行监事或者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本社委托县级审计机关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转向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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