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论角度理解“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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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论角度理解“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摘 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科学地理解以人为本,要坚持马克思从具体的人出发的原则,获得对人的概念的正确理解,进而把实现人的价值,即把实现人的规范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克服人的异化现象。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优越性,从根本上说也就在于它能够超越资本以利润为生命的固有局限,把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之表现的社会生产力从异化的形态下解放出来,将之还给人,作为人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全面发展的条件。 关键词:价值论;以人为本;人的价值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和谐社会,这个重大战略决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极大地开拓了空间。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优越性,从根本上说也就在于它能够超越资本以利润为生命的固有局限,把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之表现的社会生产力从异化的形态下解放出来,将之还给人、作为人实现自己的价值获得全面发展的条件。以此反观我们这些年在以人为本问题上的争论,我们觉得是存在一些误区的。本文主要是从价值论角度来谈一些看法,以期能加深我们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理解。 一、理解“以人为本”要坚持从具体的人出发的原则 从简单地否定和批判人道主义到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和历史性的进步,是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研究成果的结果,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用世界性眼光看问题的结果。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转变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即使在今天,人们都承认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总揽全局统筹发展的指导方针,可对于如何具体地深入地理解以人为本,仍然有着不同的意见。一些人受传统思维模式的限制,总害怕一讲以人为本就会与抽象的人道主义划不清界限,陷入唯心主义的泥坑,他们不赞同一般地讲以人为本,认为要讲也只能讲“以人民群众为本”;另一些人则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主要就是指个人,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人的具体存在方式,只有将以人为本落实到个人才能真正防止计划体制时期那种抽象地肯定人民而实际地否定个人权利的弊病。 现在的问题是,把人简单地归结为这两种存在样式,要么是群众要么是个人,所以,以人为本要么是以群众为本要么是以个人为本,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水火 不容,其实却共享着同一种思维方式,都是直观性实体性思维的一种表现,也是抽象的知性思维的表现。只不过后者突出的是人的个体形式,前者则更侧重人的群体或整体形式。大家在原则上都反对抽象的谈论人,可实际上都是把人的某种存在方式抽象地即片面地理解为人本身。实际上,人从来都不是抽象地存在于世的,人的各种形式也不是抽象地存在的,抽象只是思维的能力、过程和结果。换句话说,对个人可以作具体的理解,也可以作抽象的理解,对阶级、群众、民族等同样也是如此。我们过去在这方面的一个很大的毛病,就是将个人和群众简单地对立起来,只能讲人民群众不能讲个人,从思维方式上,似乎讲个人就是抽象地谈论人,而讲群众就没有这个问题,从价值观上,似乎一讲个人和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就会导致个人主义,而讲人民群众就肯定是正确的。由于这些方法论的误区,我们从来没有达到对人的合理理解,其结果就是抽象地肯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和地位,而实际地否定构成人民群众的各个个人、各个阶层、各种组织的权利,最后人民群众也就变成了一种观念性的概念式的存在,一种可以塞进任何内容任何私货的空洞的形式。人民成了一个可以任意打扮的乖顺的小女孩,人民的名义成为任何当权者都能够随意利用的最好的借口。 马克思反对从抽象的人出发,公开声明他的考察方法是从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出发。马克思说的现实的具体的人,就是肉体与精神统一的人,因而是有着各种具体需要并由此而从事着各种实践活动的人,正是这些个人的生产劳动和交往活动,构成了家庭、阶层、社会,构成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实际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人是社会运动的主体,只有从现实的人出发才能理解社会和历史,理解各种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的人,其本质在其现实性上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需要从社会总体的角度,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所达到的具体水平才能获得合理的理解。这完全是相互制约相互规定的关系,是一种互文互释的关系。以此为参照,马克思所反对的所谓抽象的人,就是那种忽视了人的肉体和生存环境、把人的意识或理性当做是人本身的人,是那种脱离了社会而离群索居的鲁滨逊式的人,是那种古今同一没有任何时代、地域、性别和性格差别的人。抽象的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思想家们的概念构造,是他们为了表明自己的“解释世界”的理论的合理性而预设的一种前提性装置。 对人的抽象和抽象的人是不同的两回事。任何对的人的理论研究都不能离开对人的抽象,而抽象的人则是不当抽象、过度抽象的产物。马克思研究人当然也需要对人进行抽象,但与以往的思想家们不同的是,他一方面坚持从“具体的人”出发,另一方面又力图在思想上把握“人的具体”,即符合现实的人的“具体概念”或“思维具体”。正因此,他研究了人的各种存在形式、各种活动、各种活动的关系及其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历史的变化情况,等等,这样,马克思关于人就达到了“具体概念”,其内容就远远超出了把人简单地区分为个人和群众这种形式的差别,要比这丰富得多,深刻得多。这里涉及到个体存在与类存在的矛盾问题,个体与家庭、集体、阶级等具体存在形式的关系及其问题,自然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的关系问题,单个人或个别家庭的需要与他们在交往中产生的共同需要及其表达方式的问题,这些需要的历史发展与其满足形式之间的矛盾问题,等等。马克思所谓人的解放,就是在扬弃了这些矛盾和异化之后达到的真正的人的状态,是通过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过程。在这里,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构成了最高价值,也是所有价值都为之获得一种确定性的尺度。 如此看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从现实的人出发、关注现实社会问题、主旨在于寻求人的解放的哲学理论,既是一种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特别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扬弃了传统人道主义而形成的价值理论,至少包含着非常丰富的价值论思想。如何挖掘这方面的内容,特别是从方法论高度汲取宝贵的资源,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二、”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本 我们现在关于以人为本的争论,主要点在于如何理解人这个概念,直观地确定以“什么人”为本上的争论,那么,即使在对人的概念应该如何规定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是不是就合理地解决了以人为本的问题呢?我认为,还不能这么说。因为这仅仅解决了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以人为本,应该进一步理解为以人的解放为本,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本。 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的现象,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只有人才能作为价值主体,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价值。由于近代以来工业和技术的不合理发展和应用导致了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近年来人们提出了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的概念,可在一些人那里,似乎构成环境和生态的存在物也成了价值主体,他们认为只有破除了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给其他生物、动物、存在物以主体的地位,真正地尊重它们,应该是“他们”,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可这些人忘记了,人当然是地球生态圈的一个环节,一种存在物,可也正是因为有了人,有了人的活动,才有了生态问题,才有了保护生态的“意义”问题;环境之为环境,恰恰是”环”绕人的“境”,这就预设了人的中心地位。人类中心本身是一个价值命题,也只能是一个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事实命题。生态中的食物链,弱肉强食,优胜劣汰,本就不存在什么公正不公正、合理不合理的价值性问题,是自然形成的结果,是不能用价值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的。反过来说,如果强要把价值标准纳入生态世界,要尊重各种生物动物的生存权利,那人只有消亡一途。实际上,人类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无非是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创造一个更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们可以直接地以是否有利于生态平衡为尺度来谋划发展,来规约自己的行为,可最终还是为人类自己,是为了给每个人(包括子孙后代)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价值,而人的价值就构成了所有价值的中心,成为各种价值尺度的最终尺度。人的价值,概括地讲,就是一种创造价值的价值,其他各种物的价值,包括精神产品的价值,只有作为有利于人创造价值的条件,实现自己价值的条件,才获得了规定和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价值是一种目的性价值,人是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也只能在这种语境下得到合理的理解。离开了这个语境,我们就可以看到,不仅人们之间存在着互为手段的关系,就是一个人自身也经常实现着手段和目的的转化,比如以自己为手段而实现自己的目的,近期目的也会演变为远期目的的手段,如此等等。尽管如此,人是目的这个命题的革 命性意义也是无论如何不能低估的,它张扬的是一种反对封建神学把人当做是上帝的产物和手段的价值观念,也反对那种把别人当做物当做工具来对待的不尊重人不重视人权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和隐蔽性,我们可以不信上帝,但却可能或可以用另外一个东西来代替上帝的地位,比如社会理想、整体利益、国家荣誉等等,把个人、家庭都当做是一种手段性存在。我们过去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失误,都与这种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有着内在的联系。 个人是人的细胞形态和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是不能再细分的单元或单位,也是人的最典型的形态,比如说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的主观能动性,等等,都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原型的。人的其他存在形式,如家庭、群体、民族等,尽管都是由一定的个人构成的,但都是人的社会性存在的方式,相比之下,都不具有人的典型特征。正因为这个缘故,人们往往就以个人作为人的代表。说人是目的,主要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的,说尊重人权,也是指尊重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主义的错误,不在于其重视个人,而在于它抽象地看待个人和个人的权利,还原主义地也是简单化地理解个人与其社会存在形式如家庭、群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基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现实而产生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曾批评直观的唯物主义,说它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而“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①。这就是说,不能仅仅只从个人来理解家庭、群体、社会,还必须从人们的社会存在、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过程去理解个人为什么会成为如此这般的个人,因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但这并没有否定个人作为主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相反,它真正揭示了个人主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形成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并把市民社会条件下的个人主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当做是一种需要进一步扬弃的暂时性存在,因为它是建立在人对物的依赖基础上的独立性,是一种片面的形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非实质或真正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只有在社会发展的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在扬弃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后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个体存在与类本质的有机统一,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 从认为个人只是神的创造物和奴仆,是皇帝的子民,是国家的机械性构成要素,到承认每个人都是一种目的性存在,都有着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权利,有着按自己理解的好生活而选择生活方式和创造新生活的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进步,也是价值观上的重大的革命性的转变。正是这种转变,构成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观念基础,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观念基础。在这种观念下,国家管理的作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合理性,就在于为公民实现自己的价值,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律的本质也就在于使得每个人在运用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正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功绩,它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是把人从神的绝对统治下、从封建国家这个利维坦的绝对统治下解放了出来,国家及其各级官吏不再是人民的主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当然,这种解放的历史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因为它更多的只具有形式的意义而不是实质的意义。不仅如此,名义上的形式上的东西与实质性的东西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法律名义上规定无差别地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但对于一无所有的穷人来说这种保护实际上只具有讽刺性意味,在法律意义上每个人 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公民,可实际上到处看到的是资本逻辑的肆虐,是资本流动逐利的自由,是资本面前的平等。如果说在封建时代盛行的原则是权力本位,是以权为本,那么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时代通行的就是以物为本,以资为本,这不过是“人对物的依赖”的具体表现,是人的异化的最深刻的根源。因此,必须从“政治解放”进一步走向“人类解放”或“人的解放”,扬弃这种异化现象,按照人的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将人类创造的共同生产力变成每个人实现自己价值的条件,使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个性自由发展或自由发展自己的个性。 如此说来,以人为本,让每个人或者说让所有人都能够合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是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性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一种目标性指向。我们现在显然还无法完全实现这一点。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利用市场经济这种形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交往的发展,完成人的“政治解放”的任务,完成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也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特殊性或特殊历史条件,在当前阶段,权力本位或以权为本和资本或以资为本必然都还有着很大的市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产生着很大的作用,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形成很复杂的关系。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个关系,在充分地利用资本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地限制资本对人本的挤压,特备是防止“权本”与资本勾结起来而形成经济学家所说的“坏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严峻的历史性任务。漠视或忽视这一点,以人为本就可能变成一种空洞的口号或抽象的思想原则,如同人道主义被变成了一种抽象的思想原则一样。 三、人的价值的双重性:实体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 以人为本是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本,这就把人的价值置放到一种重要的核心地位,因此需要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人的价值问题。反思我们的价值论研究,在人的价值方面,我们过去的理解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全面的地方,比如更多的主要的是从个人对社会贡献与社会对个人的尊重的角度去理解人的价值问题。这种理解并不错,但只是一个维度,我们称之为实在性价值的维度。从这个维度看,人的价值是有差别的,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有不同,创造的价值也不同,贡献也就不同,所以也就可以分出等级,彼此自然也就是不平等的,就应该是不平等的。这样一来,平等、自由这些价值就没有了基础,无从着落,生命价值、尊严、人格的平等等等也都无从谈起。一些人看到了这些问题,可又将这些归为“内在价值”,认为是人本身就固有的,人性中就应该包含了平等自由尊严。但这又容易陷入抽象的人性论,同时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知道,平等、自由、人格尊严等价值观念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在以往时代,不平等,等级制,才是天然合理的,是当做天理或自然法来对待的。内在价值说理论上最大的弱点是回复到了价值属性说的思路,这在许多论者那里就出现了自相矛盾,因为他们也赞同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而不是属性范畴。 我们认为,人的价值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有两个维度。一个就是我们通常讲的 以创造和贡献为主的维度,是一种侧重于实体性价值的维度,在这个维度上,人的价值是能具体化的、以有形的结果或产物为确证的、能分出大小高低的。我们强调人的价值的核心在于创造,在于贡献,一个人创造的价值越多,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越大,其社会价值就越大,相应地其自我价值也就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这种创造和贡献可以是物质财富方面的,也可以是精神财富方面的,具体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怎么说,一个人只有为社会和他人贡献了自己创造的价值,才能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在财富、地位、荣誉方面获得更多的回报。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也是从这个维度上来得到论证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e8a452475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