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补偿现状及解决途径 摘要 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上面临的种种困难,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的审视与研究,这也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 生态补偿;现状;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12-0216-01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提供因保护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包括由生态环境破坏者向生态环境破坏受害者的赔偿。 生态补偿可以分3个层次: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手段,特别是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一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政和税费制度,促进地方开展生态保护;一种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依据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保护效率,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 机制存在的政策障碍和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战略与政策框架应该包括7个部分:战略定位、目标、原则和步骤,优先领域,法律和政策依据,补偿依据和标准,政策手段,责任赔偿机制和管理体制等。 1 我国实施生态补偿的基本情况 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 我国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工作起步较早,国家投入较多,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之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6大工程也是对长期破坏造成生态系统退化的补偿。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1993年征收范围扩大到矿产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自然资源、药用植物和电力开发等六大类。征收方式主要有按项目投资总额、产品销售总额、产品单位产量、按生态破坏的占地面积征收,综合性收费和押金制度等六种。之后,国家实施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尝试;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等重点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实施退牧还草,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生态补偿。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正式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质性确立。 在流域方面,地方实践主要集中在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行政辖区内的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其主要政策手段是上级政府对被补偿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或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集中用于被补偿地区。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矿产资源税,从1994年起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 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 2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研究薄弱。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界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在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2)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分散使用,造成资金的低效利用和浪费。 3)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例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政策,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4)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目前,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部门间各自为政,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5)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的生态建设项目和补偿存在着地方和部门渔利行为。 6)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如在承包荒山植树造林的过程中,承包人好不容易等到树木成才,但法律不允许种树人随意采伐、挖掘具有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的植被,受益艰难,挫伤了当事人投资种树的积极性。 3 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突出、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需要实行抢救性保护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受野生动物危害人类难以生存地区开展补偿试点。 2)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利益相关各方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 3)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通过货币帮助或实物补贴,大力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来保证“休樵还植”,以解决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燃能问题。 4)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收费制度。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4b04091a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