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非税[201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非税〔2016〕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将有 1 / 2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bc6511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