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教师运动服装供应标准和课余训练、比赛期间补助标准的暂行规定 黑教联[2008]65号 (时间:2009-2-2 11:09:44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体育教师的教学、训练工作条件,在原黑教联[2001]6号文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就体育教师运动服装供应标准和课余训练、比赛期间补助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教学运动服装供应标准 运动短袖衫(件) 1 运动 短裤运动 鞋 游泳 帽 防寒 手套冬季运动夏季运动防寒运动游泳 衣裤(套) 1 运动袜 4 (件) (双) (顶) (付) 1 1 1 1 服装(套) 服装(套) 鞋(双) 1 1 1 一年 二年 上述供应标准的发放范围,包括每周担任体育课八节以上的兼职体育教师。每学年任课时数少于1/3的体育教师,不发运动短袖衫、运动短裤。 各类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二、参加体育比赛的课余训练时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各学校确定为常年坚持课余训练的体育代表队,每日训练时间保证在两个小时以上的运动员,每日伙食补助10元,发放补助费时,按实际天数计发。参加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赛前集训(不超过一个月),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赛前集训(不超过二个月),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比赛期间每人每天食宿补助60元。以上各项补助不得重复发放。 教练员平时训练每人每天补助20元,其他训练享受以上同等待遇。 教育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代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的训练补助标准,除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参照本规定执行外,平时训练补助标准,按比赛的级次,参照省、市体育运动学校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三、经费开支 按上述规定标准所需费用可从同级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各地市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时,要从严掌握,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本规定从2008年11月19日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c293f2f524ccbff02184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