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外学者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观点

时间:2022-12-29 11:21: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五节 国外学者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观点



自人类有犯罪以来,人们对犯罪原因和防治的探索从未停止。以犯罪、罪犯及犯罪防治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也经历了从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到现代犯罪学阶段的发展过程,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人类学派将犯罪学从古典时代转向了实证时代,而菲利关于社会环境的研究开启了现代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历程。然而犯罪人类学派研究的重点是犯罪人,包括这类人的生理、情感、文化甚至遗传,重心在于犯罪人个体;而社会学派研究的重点是犯罪的类型、犯罪的社会及经济基础,重心在于犯罪人的群体。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西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即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



一、 犯罪生物学理论观点

是运用生物学或生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人的结构特征或机能方面来研究和解释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

基本理念:1、基于结构(机能)决定功能的假设,身体结构、机能怎样就

有怎样的的行为表现;

2、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乃因其具有异于常人的生理结构或机能所致;

3、实证、分析、统计计量是不可或缺的研究工具。

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包括体质生物学理论观点和遗传生物学理论观点两部分:



(一)体质生物学理论观点

主要通过分析研究人的体质、生理、结构特征或机能与犯罪的关系来探讨犯罪原因。

代表性观点有:

1、天生犯罪人论

该理论是犯罪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我

们知道,19世纪中期,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孔德的实证主义渗透到了社会科学正如吴宗宪在他的著作《西方方犯罪学》中所评价的那样:“实证主义和进化论为实证学派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和人类学、生物学前提。”龙首先是一位医学博士、精神病学家,专业的特殊性使他很容易地接受了来自实证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从而反映在他的犯罪学理论之中。他的“天生犯罪人”论是对18世纪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一种否定或者发展。他反对刑事古典学派那些法官和哲学家高高在上,把犯罪看成是奇文轶事和行为人生活中的偶然事件。他认为在研究犯罪人之间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因而他的方法就是直接对犯罪人进行体质和心理方面的研究,将正常人和精神病人进行对比,运用实证、统计的方法分析犯罪人的头骨、相貌、文身、感觉以及犯罪人的道德、宗教、智力、文化等,以数据统计得出结论:犯罪人的返祖现象是对某些犯罪性质和普遍性的解释,那些最不人道的犯罪也具有生理上的返祖的缘由,起因于某些兽性的本能,教育、环境和对刑罚的惧怕使这种本能减退,但是,当受到一定的环境影响时,它们会突然萌发,因此,他认为,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就象人出生、衰老到死亡一样,犯罪是不可避免,也不能被消灭的,只能被预防和减少。为此,在犯罪对策上,犯罪人类学派提出了社会防卫理论的措施,如隔离犯罪人,建立独居式


的监狱,设立刑事精神病院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预防犯罪。

龙勃罗梭这种把犯罪人的生理结构和机能所谓的返祖现象看成是犯罪的原因,过于狭隘地将犯罪归结为人类学因素,显然是错误的,但是他将自然科学实证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研究中来应该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种实证方法把犯罪的研究从神学和古典的形而上学的桎梏(xhi gu)中解放出来。毕竟龙生活在19世纪中后期,那时社会学和人类学尚未各自独立。但是他的学说影响了实证派的另两位代表——菲利和加罗法洛。菲利是一位从事社会活动的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菲利景仰龙勃罗梭,最后还成了他的学生,对他的学说予以修正。

20世纪以后,英国犯罪人类学者格林(Goring,1913)为检验龙勃罗梭的学说,比较了3000名犯罪人与正常人的各种特征,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家族遗传仅仅是犯罪倾向,格林认为,人的犯罪行为受素质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人的素质与环境有联系。而另一位学者美国哈佛大学的人类学者胡顿(Hooton,1939)在他的研究中赞同龙的观点,也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身体上有大量的差异,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也有差异。



2、体格性格分型说

这是一种通过对人体体型的描述,论证体型与犯罪及犯罪类型之间关系的观点。

“体格性格说”最早由德国精神病医生克来兹姆(Kreschmer)倡导的。根据受刑人体型归纳出三种类型:肥胖型、细长型、斗士型,每一种体型都的一种独特的性格,如肥胖型的人活泼、开朗;细长型的人较内向、多疑、性格残酷;斗士型固执、自信,缺少自制力,感情容易爆发。依据这种性格特征,认为在犯罪人中,肥胖型的较少而斗士型的较多。

美国的谢尔登(Shelton,1949)认为人的体型与三种胚胎原型有关,并对克来兹姆的三种体型重新命名,分别为内胚叶型(矮小、短粗)、中胚叶型(肌肉型)、外胚叶型(瘦弱型),每种体型都有独特的、起支配作用的性格:内胚叶型乐观、快活;中胚叶型自信、精力过剩、鲁莽;外胚叶型内向、敏感、神经质。并认为,中胚叶型富有攻击性,缺乏自制力,容易成为犯罪者。

这种观点由人的体型描述过渡到性格,由性格特点到犯罪行为,最终得出体型决定犯罪行为的结论,显然是错误且荒谬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d1588771fe910ef12df8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