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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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演出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1983]264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3.12.16 【实施日期】198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1983年12月16日 吉市政发〔1983〕264号)



一、开放小剧场(系指城乡集体、个体小剧场,曲艺厅,书曲茶社,以及农村文化中心,村(屯)文化室、文化专业户等营业性演出、放映场所),一律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给执照。

二、民间艺人(系指长期在农村和城镇从事二人转、曲艺、木偶、皮影、杂技等民间艺术演出活动的职业、半职业班、组、个人)从事演出,必须持民间艺人身份证和演出许可证。身分证和演出许可证,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取得同意后,持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并报市文化局备案。经考核的民间艺人要有组织 1 / 2










的编队(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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