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春节黄金周期间”旅游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局 • 【公布日期】2011.01.21 • 【字 号】京旅发[2011]11号 • 【施行日期】2011.01.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春节黄金周期间”旅游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京旅发〔2011〕11号) 北京市各旅行社: “春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1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做好春节旅游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教育、督促本社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把旅游安全关和服务质量关,促进旅游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要成立本企业安全与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高度重视质量与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层层落实,各司其职,确保领导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值守到位。 二、各旅行社要迅速对本社的经营与管理体系进行梳理与排查,及时查堵管理漏洞与安全漏洞。在经营过程中,旅行社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组织、接待能力,量力而行,尤其要对租用的车辆、就餐的餐馆、住宿的饭店等进行实地考察,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杜绝各种安全隐患和甩团、扣团、超范围经营、为非法“一日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等行为,避免因合同纠纷等原因造成游客群体性投诉事件。 三、各旅行社要努力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自觉抵制“零负团费”,严禁非法扣团、甩团。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我局将依法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四、近年来,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承包门市部等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件,给相关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此,各旅行社应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设有门市部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本社门市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严禁门市部自行组团、接团等经营行为。对于旅行社门市部发生的问题,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所属旅行社的责任。 五、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管理机制和薪酬制度,正确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同时,各旅行社要进一步加强对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引导、教育其增强责任心和进取心,提高其业务水平与应急处理能力。 六、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加盖旅行社合同专用章或社章,签约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内容。旅行社如遇旅游者投诉,应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七、各旅行社要加强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工作,相关值守人员要落实到位。在此期间,各旅行社总经理及有接团任务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确保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9d545f566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