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志愿者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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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志愿者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志愿者组织的指导,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西安市志愿服务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成立后,应到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填写《西安市志愿者组织备案登记表》和《西安市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登记表》 (二)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本组织章程。

第五条 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志愿者组织进行备案,发给全市统一格式的相关物品资料,包括: (一)《西安市志愿者申请表》样本; (二)《西安市志愿者证》样本; (三)西安市志愿服务标识样本。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和培训等工作:

(一)志愿者招募。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组织向已宣誓并选择了项目的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三)志愿者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培训。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

(一)设计活动:各志愿者组织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二)组织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在活动中要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三)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应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并对志愿者的服务小时、服务质量进行确认,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统一标识:各志愿者组织应向志愿者发放本组织标识。在开展全市性统一活动时,应使用西安市志愿服务标识。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每年对本组织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每年111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报市、区(县)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志愿者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资产。志愿者组织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者


组织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经费。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背离志愿服务宗旨,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赢利性活动的,予以告诫,并记入其档案;影响恶劣的,撤消其备案,并通报其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归西安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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