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1998]14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9 【实施日期】1998.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149号) 各市国税局(常熟不发)、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24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 1.各地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审批。根据省局要求,凡由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由省辖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因此,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各市国税局应根据当地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年度使用量确定印制计划,填制“普通发票计划表”报市局审批。经 1 / 2 批准后,根据苏国税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定点印刷厂业务分工,原则上吴江、吴县、昆山三地到苏州市印刷总厂印制,太仓到苏州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上述四地具体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2e33b5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