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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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日,刑法第八修正案正式实施,限制死刑成为本次修改的重点,这可谓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之所以要保留死刑,是因为普通民众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观点,如果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不判处死刑,刑罚将很难获得普通公众的支持,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死刑还是会存续下去。但是,死刑有可能出现误判,人死不能复生,一旦误判,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死刑并非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刑罚,与不可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相比,后者可能更有效率,而且后者出现错误,有改正可能。再次,死刑有可能鼓励犯罪,人只有一条命,现代社会基于人道主义,又不能在执行方式上对死刑进行区分,因此,如果不加限制的适用死刑,很可能会将犯罪分子逼上绝路,鼓励其实施更多的犯罪。有鉴于此,必须要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法律比较好的实现了限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登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死刑必须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75岁的老者(特别残忍的除外)不得判处死刑;死刑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还保留死缓制度,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本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落实了限制死刑的政策。修正案废除了盗窃、走私、金融诈骗等13个死刑罪名,大幅度地提高了生刑的严厉性,为死刑在实践层面的限制做出了铺垫,如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从20年上升到25年,又如增加了严重犯罪死缓的限制减刑条款,提高了死缓犯人的实际服刑期。 然而,我国的法律在限制死刑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死刑条款仍然过多,大量的非暴力犯罪都可适用死刑,入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这明显有违生命权至高无上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念。其次,我国还存在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款,如绑架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要处绝对死刑,司法机关没有选择余地,这太过残苛。除此以外,在程序法方面,死刑复核仍只是一种行政汇报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死刑复核是全面审理还是部分审理?死刑犯人是否需要到庭,法律都无明确规定。 为了实现限制死刑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决尽可能不予核准,从而向各地方法院传达对非暴力犯罪不宜判处死刑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绝对确定的死刑条款、建立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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