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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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村卫生室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二、村卫生室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或可疑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向所属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报告。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并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

四、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于24小时内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告。

五、报告实行一人一病一登记,一人患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必须另做登记。

六、村卫生室医生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履行职责,对不报、漏报、迟报、隐瞒、谎报者参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七、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疫情的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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