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申请和使用的意见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申请和使用的意见 为落实《浦东新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扶持意见》第十四条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收住浦东户籍失能、失智老年人和经评估需要护理的高龄老年人,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老人,区财政按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费120元补贴,其中老年人身体状况达到一级护理的,运营费补贴200元;护理等级达到专护的,运营费补贴300元”的政策,现就新区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范围 1、新区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费补贴须按当月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浦东新区户籍老年人数为基数; 1 / 2 3、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护理等级需经新区民政局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二、申报和使用 新区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资金是以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由养老机构按季度申报,运营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用于养老机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营过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89411c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