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馨睿 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版物刊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39-43页 年卷期:2017年 第2期 主题词:敲诈勒索罪;刑法解释;封闭的构成要件;开放的构成要件 摘要: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属于规范的、评价的要素而不单纯是记叙要素,致使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呈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体现在消费者维权、上访索要政府财物、索要侵权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应当对具体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实现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相对封闭化。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对犯罪结果要素进行原因与索要财物之间的价值衡量,并且在价值衡量中加入成本、间接损失、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在“要挟”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作为“要挟”内涵,基于无奈、怜悯等心理而交付财物的情形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d1216b67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