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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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2、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的现象,“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很多单位就喜欢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而且剥夺完还不给加班费,有的单位或许还给安排调休来让员工休息下,有的单位甚至连调休都没有,这样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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