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1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4.07 【实施日期】2000.04.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0]128号 2000年4月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饲料产品检测和免税审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的饲料品种较多,一次检测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局审核同意,可采取分次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0fdd8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