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实操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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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实操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曾淡雯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

【摘 要】本文从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概念着手,结合税收实际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破解现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问题;对策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或转移可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实物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指当事人经告诫后逾期仍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都属于税收强制措施,都是为了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入库的税收保障制度的手段,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这些强制手段无法继续进行,最终导致税款流失。

一、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规定不明确。《税收征管法》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均有涉及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在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有些规定比较含糊,例如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在实际工作中,有限的税务人员要管理日益增加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身兼数职,难免有所遗漏,导致一些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没有被发现。逃避纳税义务有根这样的说法比较含糊,具体要求不明晰,导致税务人员在实际执法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由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操作是环环相扣的,某一环节无法执行就会影响下一环节,导致整个执法行为的失败。

另外,政策中对一些特殊纳税人没有明确操作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税源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应该如何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在相关税务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例如通过查询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上有存款,但是强制执行要求税务人员先对纳税人进行催告,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该如何执行在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引。 (二)纳税人无法履行纳税职责。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缺乏主动纳税申报的自觉性,甚至采取一些隐蔽的逃税手段进行偷漏税,形成欠税,税务机关难以逐一追查。另外,一些欠税的企业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其没有能力清缴税款,也没有可扣押的实物资产,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无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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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部门、机构不配合。在实际的税收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其内部规定不予协助执行、以需要审核为由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究其原因是欠税纳税人在金融机构有业务,金融机构担心客户流失,影响其利益,因此其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执行,甚至通风报信,通知欠税纳税人立即转移存款,导致税收强制措施无法落实。

(四)信息不对称。一是税务机关与其它部门信息不对称,因信息共享机制未完善等原因,税务机关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纳税人的房产、存款等内容,难以准确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二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欠税纳税人采取异地存款、用个人账户存公款等隐蔽的手段进行逃税,税务机关由于可采取的措施有限,未及时掌握情况,导致税款无法追回。

(五)税务人员在执法时缺乏司法保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和滞纳金的保全和强制措施是由税务机关执行,但是该规定侧重于追征税款,关于具体执行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收强制执行时的强制权,当进行扣押、查封时,税务人员面对暴力拒绝、不予配合的纳税人,没有可采取的司法保障手段,只能向公检法等部门寻求帮助,而且要花费时间完成法定程序,不能及时有效地保障税务人员的安全。 二、解决对策研究

(一)完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税收强制执行的规定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空白,但是这些规定较为杂乱,不利于执行,甚至有些规定互相之间存在冲突,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强制措施的执行。因此,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健全我国的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全面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细化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全面清理一些企业大量开户、僵尸户等不合理的现象,简化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手续的审批流程,规范统一强制执行的各种法律文书,使金融机构既能保障储户利益,又能进一步配合税务人员的强制执法行为。

(三)加强不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全社会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既能合法地披露信息,又不侵犯相关人员、企业的隐私;引入信息共享的信息系统,联合海关、工商、国土、房管、城建等部门,共同上传信息,由系统对共享信息进行加工,提高税务系统对共享信息的利用率,促进税收强制措施的执行。

(四)完善独立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完善相关的税务司法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同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联手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因税务案件专业性较强,因此建议成立专业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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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门审理涉税案件,单独行使税收司法权,减少地方行政权对税收司法权的干扰,对严重违法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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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3 月第 1 . [3] .论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之完善[J].税务研究,2010,(4. [4] .论行政强制执行 [J].法学论坛 2000,(3 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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