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1998.12.24 • 【字 号】鲁国税流[1998]88号 • 【施行日期】1998.12.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 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88号 1998年12月2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国税发[1997]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落实措施,严格执法,保证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意见》的实施,及时开展自制啤酒消费税的税源调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杜绝漏征漏管,保证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填列《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并于99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自制啤酒消费税税源调查表(略) 附件一 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从事餐饮业、商业、娱乐业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制啤酒并销售的,均为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该意见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收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报送自制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过程说明及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情况等资料。 纳税人应按月如实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期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纳税人销售的自制啤酒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自制啤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对纳税人不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不能如实提供纳税资料的,国税征收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693be975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