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英杰是河北省阜平县的农民 从2006年5月份开始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无照卖烤肠。 李志强:北京市海淀城管 分队副队长 据悉,李志强是本市城管执法组织成立8年来首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8月16日,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据当时在场的其他小贩介绍,平时沉默少言的崔英杰不太合群,干这行不到3个月,而且与其他小贩 不同的是,他卖烤肠用的是一辆崭新的三轮车。“旧车子收了就收了,损失不会太大。他刚来不懂,一辆新车值四五百元,他舍不得。”小贩这样解释崔英杰的过激行为。在逃亡了11个小时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志强一事供认不讳。 “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 --崔英杰(杀城管的商贩)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 关键问题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化解城管暴力执法的相关对策 一、转变城管执法理念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三、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1、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内涵及其基础 2、城管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不合法性 2.1法学意义上不合法 (1)相关法律的缺失,行政命令滥用。 (2)和《物权法》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3)有些城管人员执法犯法。 2.2政治学意义上的不合法 (1)“以人为本”信念的缺失,侵害了弱势群体生存权力。 (2)缺乏合理公正的政策程序。 (3)监督机制不健全。 (4)公众的抵制和不认同。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其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如何保护。 2、《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关于物权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基层对城管执法提出的6点建议 近日昆明发生民众掀翻城管执法车并殴打执法人员的事件。引起了基层广泛的关注。城管与摊贩的矛盾由来已久,近年来城管执法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为此,基层群众认为城管执法还可从以下6方面来提高工作水平,避免发生冲突。 1. 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致使城管执法随意性很大,遇到难题缺乏法律依据。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定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处罚措施等,使执法相对人有法可依,城管部门执法有据。 3. 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纯洁城管队伍,把经过教育、培训、整顿,仍不适合城管工作的人员调离城管队伍;选调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相关人员充实到城管队伍。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 4. 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5. 对现实问题进行疏导 比如特困下岗职工,面对子女上学、住房涨价等一系列生活压力,又无力经营其他生意,只能靠摆摊设点维生的,不能一味地堵截打击。要积极疏导,为他们设计出路。比如政府相关部门划定分类专区、成立专业市场、划定经营时段、设立经营地点等,引导他们守法经营,和谐共生。 6. 加强法制化宣传 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还是要回到事情本身来。该文报道,当李志强和同事们在执法过程中将崔英杰无证经营使用的新三轮车抬上城管的卡车予以没收后,崔英杰在哀求无用的情况下,突然出手,杀害了李志强。这里,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即李志强“没收”了崔英杰刚刚跟同事借钱买来的新三轮车,而10天前,崔英杰已经被城管没收了一辆三轮车。这就出现了第一个问题:城管有什么权力没收无证商贩的三轮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城管的没收行为最有可能就是依据第四款,可是,崔的三轮车是他向同事借钱买的,既非违法所得,又非非法财物,城管有什么权力没收呢?这样的事情在全国有很多,那个蹬三轮车的吕福祥不就是因为帮其他三轮车主维权向公安机关讨要被非法没收的三轮车而出名的吗?因此可以说,李没收崔三轮车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超越了城管的行政权的范围。当然,我不是为崔的杀人行为开脱,因为崔的非法经营在前,而且即使李违法行政,崔杀人也是绝对要受法律的严厉惩罚的。我只是想陈述这样一个事实:在此类本可避免得悲剧中,城管的违法行政是激化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就曾数次看到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6ee52979563c1ec5da71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