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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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调休管理办法

I

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公司加班调休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II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加班和调休。 III 各部门管理职能

1)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

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行政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2)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人力

行政部进行审批,并交由总经理核准。

3) 各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行政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IV 加班认定

1) 公司员工应在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

批准。

2)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作业的; 公司原因须安排加班的;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考虑成本控制

因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 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V

1)

加班免除规定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行政部核算加班工资时,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2)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

销售类人员在门店加班工作的,人力行政部或部门负责人经垂询门店相关负责人核实该工作人员的加班情况,不属实、消极怠工、应付工作的行为。 4)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等后勤类员工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VI 加班调休与工资支付


1) 加班调休:

员工工作日加班:各部门可根据生产工作需求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调休可按小时计算。也可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员工休假管理规定》。当年加班调休时间需在次年2月份前休息完毕,否则将不再计入下年。特殊情况可由部门负责人申请,人力行政部审批,总经理核准支付加班工资。

2) 加班工资计算:

员工周末加班:员工可申请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如需调休,应在当月调休完毕,未调休完毕的计发加班工资。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

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3)

餐贴:

员工工作日加班超过20:00公司给予餐补10/

员工周末加班根据实际情况,超过4小时发放1顿餐补,超过12小时发放2顿餐补。

VII 加班审批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需加班者,须于加班前一工作日填写《加班工作记录单》,经直接上级批准后方能加班。每月将《加班工作记录单》交至人力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为有效加班,计入调休或计发加班工资。

人力行政部不定时抽查《加班工作记录单》,如有违规,或为填写表单安排加班,事后补填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核准。

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加班者,须在加班日当日或次日(当日或次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工作日)填写《加班工作记录单》,经直接上级补签后方能予以确认记录。 VIII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IX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X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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