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2002]9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 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2002]90号 2002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汉口江滩(以下简称汉口江滩)管理,促进城市防洪与城市环境创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及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汉口江滩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汉口江滩,是指从武汉客运港下游至后湖船厂(长江汉口提防桩号41+ 1 / 2 389——48+396)之间的长江江滩范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汉口江滩的堤防及防洪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负责汉口江滩的综合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交通、规划、园林、环保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汉口江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秩序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0801a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