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变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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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变迁分析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重新梳理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变迁路径,不仅是对过往的国企改革经验进行深刻总结,而且有利于发现改革中的新突破口。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变迁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国企改革问题再次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焦点并被纳入十二五规划议程。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设计,自然是国企改革的关键环节。按照诺斯(North)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一个国家的初始禀赋状态对制度变迁路径的选择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所以,理清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脉络,合理分析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变迁对于明确今后的改革方向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变迁模式

我国政府根据国企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使命,不断对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希冀寻求一种渐进的方式找到帕累托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照纵向的时间演变序列,其公司治理结构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阶段(19781987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围绕国企改革的方针、措施率先在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六个企业试点,确定企业在增收基础上,实行国家与企业在利润分配上的利润留成,这一举措大大地提高了职工自主生产的积极性。1979年,放权让利的国企改革政策开始全面推广。这一制度性的安排虽然不算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但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探索国企改革新出路奠定了意义非凡的基础。然而,这一调整仍然局限在国家统一管理的计划经济框架内,企业依旧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自主经营权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一举措确实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受益,但并没有明晰国家和企业的产权以及经营权归属,模糊的所有权界限反而导致国企内部交易成本的隐性增长。



(二)以两权分离为主要特征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阶段(19871992年)两权分离开始真正触及改革病处,也在某种程度上迎合公司制发展的全球潮流,并开始试图探索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产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在政企关系的管理制度上,政府开始探索以间接管理模式代替直接管理。比如,1988年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就是对以产权关系管理国企的第一轮尝试。此外,在国企组织结构的设定上,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治理结构逐渐不适应开放经济下的决策需要,其是当面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内部人控制过度时,政治统治变得无能无力,美模式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开始成为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借鉴的蓝本。






(三)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阶段(1992年至今)199210月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一阶段实行以国企和国有经济为主体,以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大略来说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在国企的企业制度上,明确提出将国企改造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彻底改变了国企的制度属性。



二是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行政领导作用逐步取代老三会1994年底国务院颁布《试点方案》要求国企中新老三会有机结合,共同为企业治理发挥积极作用。这一制度创新举措有效地规避内部人控制过度而给国家带来的损失。



三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上20022005年)主要是在部分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之后,通过实行股权多元化,试图建立出资人到位、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监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划分终极所有者和出资人所有者之间的权属关系,强国企的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是在股权结构上,开始逐渐实行多元化(2005年之后)。治理结构改革探索的主要涉及国企股权多元化、董事会改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问题,并逐步探索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确立了股份制的主体地位。



五是在管理层任命方面,开始以公开招聘中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为突破口,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探索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以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为抓手,强化出资人监管,逐步推进国企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

一是探寻公司治理机构的中国模式。在讨论英美模式、日德和欧洲大陆模式孰优孰劣时,实际上往往忽略是否可以定义一个中国模式。实际上,各种治理模式无不体现其国家的市场和文化表征,譬如英美模式,都是为了适应其社会分工高度细化和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而建立的。同时,英美模式还充分体现了英美文化中的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其企业治理主要借助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不同利益主体权力制衡的内部治理以及以剩余索取权分享的经理激励为主。因此,我国国企在进行模式选择时不能直接制度移植而应通过制度创新探索适合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国模式。



二是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应进一步精简和明确职责。从两权分离的制度要求来看,真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应通过中间机构的协调,既然要放手实现自负盈亏的目标,就应该给与管理层充分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就目前来看,针对国企中党组织和管理组织并存的结构,必须要明晰界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权利,减少行政管理对经济决策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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