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路管理总段 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总段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养路项目资金直拨管理段的工作要求,确保最大限度发挥养护投资效益,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实现管养公路“通、平、美、绿、安”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结合总段管养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与《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配套使用,公路小修保养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养护质量,完成工程量,规范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情况等。 第三条各公路管理段对公路小修保养考核要据此《办法》,结合段对站所管理的特点,详细制定出自己的《公路小修保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原则和考核要求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和执行的好坏,责任主要在总段和管理段,尤其是管理段。具体组织养护生产实施和管理的权力在管理段,总段的重点是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的工作。总段和段二级机关要按“分清层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 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实行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与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严格执行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目标;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实行养路工程费制,即按照批准的保养工程费安排养护工程数量,最终按照质量合格的、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工程费的结算和支付。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工程费制管理,确保工程费用于公路养护。 第六条沥青路面养护应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方式。大力推广和应用养护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路基、桥涵、构造物与沿线设施养护,既可组织职工进行或路段项目责任到人,也可采取社会化养护方式进行,但不管何种方式,管理段每月必须履行考核手续。 第八条 计量支付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公路局、总段、管理段三级监督管理考核机制。计价工程数量和养护质量挂钩,质量不合格的不给予计量。 第九条 管理段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总段计划下达),分两次(半年)编制养护计划,养护计划必须在认真调查路况的基础. 上认真分析编制完成,确保可操作性和实施的真实性。保养项目必须具体到线路、桩号,处治方案作业内容由管理段与管理所共同完成,段长签字认可后,上报总段批准执行。 第十条 管理段须确保管理所在养护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逐一记录,建立养护作业原始档案。经管理段考核无误后,依此,分类汇总当月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含沥青的消耗数量),与工程费情况,段长签字认可后,上报总段抽查考核认可。总段对管理段上报的计量支付申请与时进行检查认定,核准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条件成熟的管理段可将路面、路基养护管理分开,路面养护以段公路专业化养护中心为基础,依托总段机械化养护中心,以机械化作业为手段,对路面养护实施机械化、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养护;各公路管理段以管理所为基础,实施路基、桥涵、构造物养护与公路绿化。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上半年所耗用的沥青量要达到70%。 第三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段工作职责 1.负责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对批准的小修保养计划和其他养护任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办法、制度、细则、要求等编制养护组织作业计划,保证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作如期完成。对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养护工作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直接责任。 .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8df452cc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