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8]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06 【实施日期】1998.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8]11号 1998年2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财务自主权得到进一步扩大和落实,这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出现了国有权益被侵蚀、国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维护出资者权益,提高 1 / 3 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制化轨道,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 》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组织财务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直接负责。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出资者权益。 (一)要建立健全企业资金调度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节约资金占用,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1.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资金调度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资金活动,按月编制资金使用和回笼计划,并认真检查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资金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2.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现金管理。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经济事项,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 3.企业在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投资 2 / 3 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4.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查,并在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真实披露。对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企业,不得提供经济担保。 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二)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于年初编制项目预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其报告执行情况。 1.企业修造办公楼、职工活动中心、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项目预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企业修造上述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 2.企业业务招待费必须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发生超支的,超支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3.企业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欠缴税费企业及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和移动电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6b2ed0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