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储存及加工卫生要求 第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三条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害、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C。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第七条学校食堂现不得制售冷荤凉菜。若升格为普通高等学校后,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第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85884ee06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