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食堂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功能用房配备合理、名称统一。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弋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粗加工间、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可密闭的干湿垃圾桶。一个工作单元结束后,及时清除。 2、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避免污染。砧板立式存放,做到无霉斑,干爽清洁。 3、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各功能间(区)均有盛物架、刀架。专间、专池、专用工具专用。 4、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C,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5、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按要求进行留样登记:①重量1克:②密封;③生熟均要留样:④要冷藏;⑤张贴标签;⑥时间要达标。 6、 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 7、同一房间内禁止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源(如液化气、煤、电炉等)。使用锅炉的学校应保证锅炉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进行技术检测,锅炉工要办理《锅炉工证》,填写司炉日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a3ea58ec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