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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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作者:张超

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5

摘要:目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件在烟草执法部门查获的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较小,但此类案件在实际卷烟交易中并不鲜见;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无证批发的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仍然存在疑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查处。本人就无证批发的构成要件、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进行论述,希望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烟草 专卖 证据 规格

一、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烟草制品批发行为,都可成为无证批发违法行为的主体。

2.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有批发行为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批发行为仅指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含50条)这种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几点: 1)必须有批发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着手即构成的原则,只要销售已经开始实施,即使尚未完成,可能认定为有批发行为存在。因此,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并不要求批发行为已经完成,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正在进行即构成。

2)正确界定一次销售。是否是一次销售,在认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时同样是一个关键问题,一次性销售应理解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销售。如果分次销售给同一对象,或同一时间销售给不同对象,都不能累计。

3)正确掌握数量界限。一方面卷烟、雪茄烟必须是50条以上(含50条);另一方面每条是200支。

3.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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